本条是关于修改生产、销售劣药罪(现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1]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用药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加大对劣药犯罪的惩治力度,继2019年8月药品管理法修改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幅度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原刑法第一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