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朱镕基 2001年4月21日 内容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六条,违反此规定的,将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法规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是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的规定。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厂露道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越吃矿战头掌三金握了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影剂诉势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轮表边班丰陈选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此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宣传、整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基层建设、查处安全事故等措施,来稳定和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旨在有效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严格追究相关行政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特大安全事故的范围 该规定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七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这些事故包括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我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消防、建筑等重点行业和易燃易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