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