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 被引频次 363 成果数 29 H指数 8 G指数 19领域: 法学 期刊 96.6% 会议 0% 专著 0% 其它 3.4% 总计 29篇 2019年成果数7 2014年被引量25 全部年份 全部类型 全部作者 按时间降序 《保险法》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文的结构性解读及完善 2021 - 潘红艳 - 被引量: 0 收藏相关文章 《...
作者简介:潘红艳,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我国《保险法》中缺少投保群体利益概念,不利于对投保群体利益的保护。在《保险法》中明确投保群体利益概念,建构投保群体利益的保护体系,具有现实必要性。从保护投保群体利益出发,可以得出侵害投保群体利益的保险...
文/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红艳 如何科学和充分发挥网络互助平台的风险分散功能以更好地发挥其社会价值,需要进行系统考察。本文认为,我们应当遵循保险内生规律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人群,构建不同层次的保障和分散疫情健康损害新网络互助形式,以及以现有的网络互助平台为基础,开创新的互助项目。2020年初,我国爆发了新冠...
对此,吉林大学法学院潘红艳副教授在《论〈保险法〉对投保群体利益的保护》一文中提出应在《保险法》中明确投保群体利益的概念,建构投保群体利益的保护体系;从保护投保群体利益出发,侵害投保群体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同时,重新检视我国《保险法》中保险人违...
女,1975年生,汉族,吉林长春人 吉林大学法学院,商法教研室 职称:副教授 研究方向:商法、保险法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法学院(130012) 电子邮件:phy@jlu.edu.cn 电话:** 开设课程: 本科生:保险法、商法、合同法、房地产法实务 ...
作者简介:潘红艳,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
吉林大学法学院“青年精英海外中国学工作坊之吉林大学—英国利兹大学保险法论坛”项目于英国时间2018年11月28日正式启动。 应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的邀请,我院潘红艳副教授带领10名学生于英国当地时间11月26日18:00平安飞抵英国伦敦希思罗机场。11月28日起,吉大法学院出访团将在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举办为期4天的中国学工...
潘红艳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内容提要: 归纳实践中保险商品的售卖方式以及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揭示争议的缘由。解决问题的向度包括:统一法律规定的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和保险合同中包含的 “责任免除”条款的范围,要求保险人在合同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标明...
本文转载自保险业风险观察;文章作者: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融与保险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潘红艳;全文6607字,欢迎关注! 保险诉讼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争议和如实告知义务有关1,突显该义务的重要性,本文通过德国、日本以及我国保险法中如实告知义务规定的比较,获取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规定的路径。
作者简介:潘红艳,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摘要:结构主义法学视角下,我国《保险法》第16条具有双重结构,对双重结构进行“法律后果”等多层次设问及解析,可以获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条款的立法以及法律适用层面的完善路径。第4款和第5款应当增加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前提;保险人在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之前与之订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