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二被告人与上游网站事前通谋共同实施犯罪,甚至无法确定与二被告人对接的“客户”究竟是赌博网站的实际运营者,还是专门承接违法网站运营服务的中间商,因此,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二)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应当择一重罪以非法经...
关于满某、孙某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本案应当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意见,经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本案中,满某、孙某为了能使“交投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