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满某、孙某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本案应当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意见,经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本案中,满某、孙某为了能使“交投保”平...
本案中,二被告人运营涉案平台非法进行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系法条竞合,根据通说,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同时,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亦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较两罪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