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其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 第七条按本办法确定的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其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 第七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其最高学历,参照我省高校平均学费标准给予固定金额学费补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 第七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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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书 湘财教(2016)1号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zip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2.rar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高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
《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