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
(一)居民生活用水;(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盈利性组织的用水;(三)工业用水;(四)商业用水;(五)建筑施工用水;(六)饮食服务业用水;(七)港口、船舶用水;(八)消防、环卫、绿化用水;(九)其他用水。第四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用水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 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 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 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的决定 ...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发展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 ...
第4页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接上页] 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年核算一次。 第五十九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确定水价基价。 水价基价经市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六十条 供水企业应设立“水费调节基金”,“水费调节基金”应在银行开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