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八十二条 供水企业或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用水性质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事实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 供水企业或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较轻 限期内采取措施改正的 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一般 限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