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起受理案件。 二、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一)前海合作区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二)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批复》,集中管辖深圳市辖区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