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