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为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