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纯救助、合同救助、雇佣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曾向救助方请求援救,救助方自行救助的行为。纯救助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采用纯救助的形式,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无须签订救助协议;二是纯救助实行“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由于纯救助也可能会产生救助报酬,因此,当遇险船舶不同意救助...
海难救助也被称为海上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救助人只要在海洋中或者与海洋相连的可航行区域内,对遭遇海上风险的船舶、属具、货物等财产以及客货运费进行了成功的救援,便可得到相应的救助报酬。按照我国《海商法》第171条的规定,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
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我国海难救助的规定是参照 1989 年救助公约制定的。 三、海难救助的性质 1.无因管理说;不当得利说;准契约说; 2.特殊行为说; --海难救助的行为和海难救助结果 3.特殊的法定之债说---既有法定的要素又有合意的要素 四、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一)被救物必须为法律所承认 MC171: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货物、人命等的救助行为。 有效的海难救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救助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被救物必须是法认可的救助标的; 被救物必须遭遇海上危险; 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中,海上危险的存在是前提,自...
公约明确了海难救助报酬的规则,其中一项核心原则就是“无效果,无报酬”。根据公约,救助方只有在其救助行为产生了有益效果,即成功挽救了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才有权主张救助报酬。如果救助行动未能产生预期效果,救助方则无权要求报酬。这一原则旨在确保救助行为的有效性,并防止不合理的救助费用索取。2. 中国《...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告协助“远景”轮脱浅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海难救助);2.原告是否有权请求救助报酬及救助报酬数额的认定;3.支付救助报酬的责任主体;4.救助报酬的利息。就争议焦点分述如下: 一、原告协助“远景”轮脱浅行为的性质 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一...
2.上述拖轮协助脱浅的行为,不能构成海难救助。某打捞局不应在“远景”轮搁浅事故中,按照海难救助方式及费率获取报酬。3.如果考虑对第二次协助脱浅的拖轮,如相关方同意按照海上商业拖带方式进行经济补偿,建议可参照“力洲长荣”轮的救助费率百分之五十,即采用每马力小时1元费率计算经济补偿。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特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法》中就有支付救助报酬的类似规定。确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险的船舶及其财产进行救助。 海难救助最初始于纯救助,以后发展成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为典型、应用最广的是英国劳合社的劳式标准救助合同格式,我国海事仲载委员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