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七条修改为:“除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外,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3.05.31 【实施日期】1993.07.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9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7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内陆水域、滩涂和一切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以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管辖的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以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
海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办法》)要求:凡进入南海的外国渔船要经过批准。该法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海南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时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环境保护、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渔业法办法》的通过体现了...
5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