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文名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颁布时间 1993年03月07日 实施时间 1993年03月07日 颁布单位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渔业船名、无船籍港、无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二十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和废弃物。对排放废水、废渣的,生态环境...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摘要 ●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没收船舶和渔具,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发放、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和特许品种的生产、收购、运输许可证。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严格控制近海渔船盲目发展。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从事捕捞业的渔船,必须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造船部门必须根据渔业行政主管...
台海网1月4日讯(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为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3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在榕召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宣传贯彻动员会。省人大农工委主任陈则生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林锡能作动员讲话并就《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
为学习、宣传贯彻《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月3日下午,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召开《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宣贯动员大会。 福建省人大农工委陈则生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在会上指出,新修改《办法》的顺利出台,是我省依法强化渔业管理、践行“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出修改:一、根据内容将办法分成总则、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等五章。二、将第二条中“必须遵守”修改为“适用”。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公安、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根据内容将办法分成总则、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保护、法律责任等五章。 二、将第二条中“必须遵守”修改为“适用”。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公安、海事、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
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海上作业的,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执法人员有权扣留捕捞许可证或渔具、渔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