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对陶某某主张侵权责任,要求陶某某赔偿因陶某某养殖筏架漂移到其养殖海区造成的养殖设施、养殖物资及鉴定费等损失,首先应当举证证明陶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且该损害后果是由侵权行为造成的。 何某某提交与陶某某的通话录音欲证明陶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通过电话录音及何某某的当庭陈述均...
迟某某、迟某某无证据证明涉案海区的养殖设置属于迟某某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先放置架子和网箱至涉案养殖海区,然后再有涉案海上养殖合同。 另查明:迟某某、迟某某称姜某某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在涉案养殖海区养殖,但迟某某、迟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姜某某自2021年以后在涉案海区的养殖行为;而且,迟某某、迟某某未...
内容:2018年9月7日至11日,我执法大队渔港监督管理科在受理调查C某某与海农公司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纠纷事故过程中,委托荣成市永康海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实施现场勘测,因当时任务时间比较紧张,故采用口头委托的方式进行。
在涉案船舶的拖拽当场,南通海洋公司员工也对部分破坏滩涂进行丈量确认,根据常理推断,涉案海域滩涂在侵权发生时处于养殖期,南通海洋公司因其侵权行为应当对滩涂的养殖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南通海洋公司与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约定仅约束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涉案养殖侵权损害不属于养殖区占用补偿问题。 关于C...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一、涉案鱼排是否为原告所有;二、被告有无碰撞原告的鱼排;三、原告是否存在损失,损失如何确定。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综合原告提交的报案材料、受损鱼排的现场照片,村委出具的第一份证明材料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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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根据Y某某诉请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本案主要是因船舶碰撞导致水产养殖物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故本案属于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6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78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营顺公司的住所地及...
青岛特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为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青岛特钢公司既非船舶航行的主体,也非海上其他作业活动的主体;二、原告的养殖活动早已终止。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养殖活动赖以生存的海水通道遭青岛特钢公...
Z某某暂养区与一审法院(2015)津海法事初字第63-115、117-199号民事判决书中养殖户的暂养区临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一、关于Z某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Z某某诉请的损失发生于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之间,其提起诉讼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本院认为,本案为海上养殖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1.东方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2.Z某某是否存在实际损失;3.如东方公司的侵权行为与Z某某的实际损失均存在,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东方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应承担的具体数额;4.Z某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Z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