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提供明确财产信息或具体财产线索等不符合财产保全申请条件的情形,但涉民生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除外; (4)其他应予裁定驳回的情形。 11. 裁定部门移送执行部门实施的保全裁定一般应载明明确的财产信息;申请保全人因客...
浙江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 2022-12-02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指引(试行) 2022-01-20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浙高法审〔2022〕2号 2023-01-28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意见 2017-11-13友情链接 中国土地征收...
2.赔偿义务人确有证据证明医药费中存在不必要、不合理用药的,应予核减。 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部分由社会保险核销的,不影响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关费用。 4.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由人身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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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24年人身伤残赔偿。1. 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不适用本表格中的数据,具体计算方法见表格二。 2. 本表格中的数据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浙高法审〔2022〕2号)23 - 左大状在杭州于20241031发布在抖音
浙高法审〔2022〕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
浙高法审〔2022〕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
浙高法审〔2022〕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浙高法审〔2022〕1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
(2022年8月24日 浙高法审[2022]2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5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新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参照本指引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