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 (二)上年度经营盈利; (三)依法纳税; (四)注册资本高于申请保...
浙高法审〔2022〕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
(2)申请保全人已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且能够满足保全金额的,不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3)除正在承办阶段的部门外,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 (4)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浙高法审[2022]3号)2022-12-10 21:08 1270次阅读 分享到:上一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重复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纪要 2022-08-04 下一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2022-12-10相关文章 安徽...
浙江2024年人身伤残赔偿。1. 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不适用本表格中的数据,具体计算方法见表格二。 2. 本表格中的数据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浙高法审〔2022〕2号)23 - 左大状在杭州于20241031发布在抖音
浙高法审〔2022〕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
浙高法审〔2022〕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75次会议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指引下发后,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