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浙财综〔2012〕4号|浙价费〔2014〕22号 文号:浙财综〔2012〕4号|浙价费〔2014〕22号
一、同意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余杭、萧山)的建设项目按住宅150元/平方米、非住宅2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本批复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