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省级以上(含省级)批准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管理权限仍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