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按不超过上年度DRG清算总点数的0.3%实行点数激励。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不予拨付质量保证金,在年度清算时按实际评估分扣除一定点数,并可暂停拨付一定期限的医保费用,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规定中止医保协议或解除医保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