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23〕16号2023-05-10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
摘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浙江省新时代突出贡献浙派工匠和新时代浙派工匠培育突出贡献单位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作者 无 机构地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出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14期24-27,共4页 Gazette of...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费款所属期),继续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