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8〕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建项目供热工程实行市场化,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供热方案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2018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出让或划拨的需按基金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和供热工程配套合同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