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项目包抓单位、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取证(影像),或委托专业测绘、评估机构开展,并将调查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村组公布。 第八条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部门)对拟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