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丁认为不具有命令性质的被以“法”指代的社会现象不应纳入法理学的研究范围,而某些未以“法“指称的社会现象是可以适当纳入法理学的研究范围的,包括解释性质的法(说明现存的由人制定的法的含义)、废除或撤销现存的由人制定的法和没有要求他人必须服从的目的的那部分法。 有一些我们准确意义上的法,在表面看没...
《法理学的范围》读书报告 •一、奥斯丁生平及简介 •事、奥斯丁著作及其主要贡献•三、《法理学的范围》主要内容 •四、名师点评《法理学的范围》一、奥斯丁生平简介 •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英国法学家,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早期分析法学的创始人。•1790年3月3日生二一个商人家庨•1807-...
第一是作者对法所做的分类。作者先将法分为上帝法、人定法及具有人定法性质的社会道德作为“准确意义上的法”,纳入法理学范围加以深入研究。学术上,作者详细阐明了法的性质、各种法的异同,使法理学学科更加独立、内涵更加明确;方法上,分析中涉及到大量比较、论证、逻辑推演,充分发挥了实证主义的优势,观点简洁而有...
《法理学的范围》读书报告 •一、奥斯丁生平及简介•二、奥斯丁著作及其主要贡献•三、《法理学的范围》主要内容•四、名师点评《法理学的范围》一、奥斯丁生平简介 •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英国法学家,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早期分析法学的创始人。•1790年3月3日生于一个商人家庭•1807-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