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会议纪要的用意,是要明确劳动者与发包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发包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后果仍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会议纪要的规定,并没有否定发包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的劳动者与承包人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法办(2011]442号)第59条规定: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子支持。”由此否定了...
虽然中铁公司上诉还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似号)第27条”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规定,不能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