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 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采砂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对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有着明确规定。首先,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其范围由《防洪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需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安全建设规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并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进行有计划的外迁...
江西省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效实施,设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首先,防洪费用的筹集遵循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分担的原则,同时鼓励社会各方以多种方式支持防洪事业,体现了社会共同责任的落实。各级政府在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基础上,对防洪工作进行分级管理,从财政预算中划拨资金,并随经济发展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次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