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 防洪规划应当规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制定易涝地区除涝措施,完善排涝系统;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以及其他山洪易发区,还应当划定重点防治区,制定防治措施。 第九条 全市防洪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 第三条 ...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第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主要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库、泥...
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19修正二) 京人常[2001]27号 北京2019-07-26实施 2.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18修正) 京人常[2001]27号 北京2018-03-30实施 3.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京人常[2001]27号 北京2001-06-01实施...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要求在防洪建设与管理中采取蓄泄兼施策略,充分发挥水库、湖泊、洼淀和沟道截流工程的调蓄洪水功能,并加强河道防护,定期疏浚河道,确保行洪畅通。保护与扩大林草植被,加强水土保持,利用砂石坑回补地下水,规划市区扩大河湖水面,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完善渗井系统...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中明确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确保防汛抗洪工作的有效进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市长和区长、县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
第三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市有关部门、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市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部门。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和大中型水库应当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