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18日经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防洪规划 编辑 语音 第六条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松花江、嫩江干流防洪规划,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在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由...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 (2000年8月18日经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16日省十二届...
本省辖区内从事防洪和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广泛宣传防洪法律、法规,提高全民水患意识,增强依法防洪的自觉性;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水文、气象、通信、遥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从事防洪和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广泛宣传防洪法律、法...
【法规名称】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6号 【颁布时间】 2000-08-18 【实施时间】 200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668什么是编号? 【正 文】 ...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从事防洪和一切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防洪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广泛宣传防...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规定了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与责任分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实行统一指挥和分级分部门管理。各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在政府领导下运作,县级以上政府设有由各部门、驻军和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紧急防汛期时,指挥机构负责人需...
在黑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的第七章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若违反了第十四、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任人将面临1万至10万元的罚款。对于逾期不拆除或改建的设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