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局各检查分局和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上报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等级汇总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当年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统计日期为上年度的12月1日到本年度的11月30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省局各检查分局和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上报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等级汇总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当年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统计日期为上年度的12月1日到本年度的11月30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