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检查报告登载至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 第十五条 省局各检查分局和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上报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等级汇总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当年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统计日期为上年度的12月1日...
第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日内,将检查报告登载至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 第十五条 省局各检查分局和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江苏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上报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等级汇总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当年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统计日期为上年度的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