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县(市)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