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实施前已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前本人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
苏府〔2005〕 117 号 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 保险条例〉 办法》 的意见 各市、 区人民政府, 苏州工业园区、 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 公司), 市各直属单位: 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保持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 也是促进安全生产、 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为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就我市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条例...
(四)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省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保险经办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三、工伤认定 (五...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5〕15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现就我市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贯彻意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以下简称...
为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