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诉司法解释18条的规定是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诉司法解释18条的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定了一般规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定了一般规则:"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
《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8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中的“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
【裁判要旨】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依照《民诉法解释》第18条之规定予以确定。《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中的“争议标的”,系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依约负有...
因此,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争议标的”,其内涵应当结合最能反映纠纷所涉合同之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来加以理解。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最能反映该类合同本质特征的合同义务应为开发计算机软件。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律分析:民诉法第18条指中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 查看全文 胡兴巍律师 执业4年 资质认证 2022-01-26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