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 年第 3 期126论法定解除权的内外体系——以《民法典》第 563 条第 1 款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切入点赵文杰*目 次一、现有界定及局限二、外部体系源流考三、内部体系探究四、外部体系的再思考五、结论摘 要 《民法典》第 563 条第 1 款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含义难以从“合同...
不过,从文义上来看,《民法典》的相关规 定并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拟稿)》那样明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第4项的规定的规范模式在域外法上有例可循。《德国民法 典》第323条第l款规定:“双务合同之债务人对清偿期届至之给付,未提出或给付未依合同本旨者, 债权人对债务人已定相当期...
【摘要】《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了四种情形:“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催告后仍未履行”、“给付迟延和其他违约行为”。以上四种情形都会使合同履行产生障碍,但是只有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才可以适用解除权从合同中解脱出来。非违约方的解除权是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法规定的解决机...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该法条,可以从文义上将其分为原因构成要件和结果构成要件,作为结果构成要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含义并不清晰.通过对立法史和比较法的研究可以发现,该条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初步含义在于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所...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随时解除权,以《民法典》563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长期以来,学者们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们没有注意到任意解除权和随时解除权属于两种不同的规范,这种认识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司法实践形成一致性.由于两种解除权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交集,因此,欲解除不定期继续性合同,除了...
《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含义难以从"合同目的"概念本身寻得正解,需从法定解除制度的正当化理由中求解.《民法典》和《合同法》中法定解除权的外部体系受根本违约模式,定期催告模式和混合模式的多重影响,逻辑理路不甚明晰,亦需诉诸法定解除权的正当化理由.在内部体系上,效率说和利益平衡说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