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
民法典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68条 00:0002:12打开APP 收听完整版 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新增加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概念,明确扩大了担保合同的适用范围,承认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有效性◉《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1第68条专门就“让与担保”的司法审判要旨进行了规范。关键词让与担保物权法定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
—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规定是否背书质押,《担保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明确了...
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
第六十八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
第六十八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