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5日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新旧对照中,对于证据提供与调查收集、答辩与质证以及证据的审核与裁判等方面均保持了较高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文主要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于2019年12月26日正式发布,本表格左侧为新《规定》,右侧为2002版《规定》,针对条文的修改和增删,在表格底色上进行了区分处理,特此说明。 一、当事人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新旧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于2019年12月 26日正式发布,针对新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于2019年12月 26日正式发布,针对新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继承、修改,整理为以下表格。表格左侧为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版)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旧规第一条修改) 新规已删除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新旧对照表) 整理丨法盏 一、当事人举证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四、质证 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六、其他 -关丨联丨阅丨读-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称新《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新《规定》构成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体系。 新《规定》从鉴定的启动、受理、实施、鉴定书发放、鉴定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民事证据规定》)于2001年12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1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文件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