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修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08月27日发布,自1995年06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08月2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09修正),2009年08月27日发布。内容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
立法背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和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卫生知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