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
第五条 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
第一条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
办法全文 2000年5月26日经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母婴保健经费投入,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网络;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母婴保健管理工作和相关技术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2024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