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方案 为平稳有序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交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交接范围 (一)政策资料:应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西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统一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公告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项目。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采取“林草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模式办理,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通过税务部门的“河北省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向税务部门推送核定的应缴费额并开具缴费通知书。 缴纳义务人依据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定的费额和缴费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一、费款征收管理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按原途径征缴入库。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我省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后,缴费人通过占用林草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2项费用。采取“林草部门核定并推送费源基础信息,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同步将计征、缴款等信息传递财政、林草部门”的征收模式。
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后,缴费人通过占用林草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2项费用。采取“林草部门核定并推送费源基础信息,缴费人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同步将计征、缴款等信息传递财政、林草部门”的征收模式。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西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现就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