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 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除对刑事侦查、审判、执行的监督权予以进一步确认之外,对法律监督的范围进行了适当和必要的扩展,对近些年已经被相关法律确立并在实践中已经开展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予以授权;法律监督方式和操作性也得到了进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 年 7 月 5 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 自 198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1983 年 9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 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第二十九条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并非直接引用于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因此无法直接给出该条的具体内容。但基于用户可能想了解的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以下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答,尽管不一定直接对应第二十一条。 一、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与职权 人民检察院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