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财产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包括其他费用,并且在垫付后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规定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垫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仅是为了能及时救助受害人,在受害人脱离危险以后,保险公司不承担...
1、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解释性文件 (2009)民立他字第4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此复。二OO九年...
虽被告辩称原告驾驶员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内蒙古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适用问题研究 姓名:***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硕士(全日制) 指导教师:**;郝力 201205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是一个交通事故大国,每年交通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众多,直接经济 损失巨大。为了...
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涉及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受害第三人利益的救济等方面提供建议.同时提出了针对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思考和借鉴之处.指出《交强险条例》第22条仅能约束保险人与投保人,不能对抗受害第三人.第四部分结语中主要明确本文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如何更好地适用《交强险条例》第22条,同时...
〔2009〕民立他字第42号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 〔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办理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