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期限自借款到账之日起三个月即2007年1月26日至2007年4月26日止,嘉和泰公司自愿将其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商铺以每平方米4600元的价格抵押给朱俊芳,抵押的方式为和朱俊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借款到期,嘉和泰公司一次性还清借款,朱俊芳将抵押手续(合同、发票、收据)退回嘉和泰...
从朱俊芳的角度看,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朱俊芳在签订合同后支付给嘉和泰公司的1100万元属于借款而非购房款(案件中对此款项属于借款也并无争议),而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的交付房款义务一直存在,直至对方用房屋抵顶债务后才会(与对方的返还借款义务抵销而)归于消灭。 最后,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即使延续选择履...
"朱俊芳案"中,当事人针对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和借款合同两份协议,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某种"以房抵债"的处理方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本案存在两个"并存而又联系"的合同关系来解释案涉协议的性质,试图通过现有合同法和债法规则,探索出审理"以房抵债"协议纠纷的新型路径,但在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案涉条款法理构...
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 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 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 下.应当认...
一、从“朱俊芳诉嘉和泰案”得到的启示 对于认定当事人之间协议是否属于流质条款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1]中表明了自己观点。该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签订了《借款协议》和十四份附生效条件《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十四份《买...
本文研究的"以房抵债"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的且尚未履行的协议."朱俊芳案"是因"以房抵债"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典型案件.该案中当事人之间真实有效的法律关系是借款合同关系和债权性担保关系,其中关于"以房抵债"的约定因违反《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押条款而无效,最高院的判决存在错误.《民间借贷规定...
朱俊芳与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 57 2023-02 3 光大银行诉东鹤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2012) 40 2023-02 4 阳江国土局与练达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上诉案(2014) 40 2023-02 5 洋浦管委会与澳华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2014) ...
以房抵债协议的法理分析_最高人民法院公报_载_朱俊芳案_评释_陆青
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民事法律关系; 借款协议; 山西; 强制性规定; 民间借贷; 入库时间 2024-04-22 22:33:47 相似文献 中文文献 外文文献 专利 1. 流质条款认定标准辨析——由“朱俊芳诉嘉和泰案”引起的思考 [J] . 杨全欣 .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
更为重要的是,本案中,在《借款协议》之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假如承认该买卖合同有效,那么,朱俊芳已经取得了对系争房屋主张所有权移转的买受人地位。此时如双方欲再就系争房屋设定抵押合同关系,则又必须承认朱俊芳就系争房屋意图取得抵押权人的法律地位。如此就会产生两种自相矛盾的意思表示,即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