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对于探矿权的损害赔偿范围,不能混同于权利人对该种用益物权的实际投入,侵害探矿权应补偿或赔偿其相应的财产价值;137号文强调的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职责,不宜直接作为处理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纠纷的依据;双方在诉讼期间就压覆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
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对于探矿权的损害赔偿范围,不能混同于权利人对该种用益物权的实际投入,侵害探矿权应补偿或赔偿其相应的财产价值;137号文强调的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职责,不宜直接作为处理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纠纷的依据;双方在诉讼期间就压覆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书》...
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对于探矿权的损害赔偿范围,不能混同于权利人对该种用益物权的实际投入,侵害探矿权应补偿或赔偿其相应的财产价值;137号文强调的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职责,不宜直接作为处理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纠纷的依据;双方在诉讼期间就压覆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书》...
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对于探矿权的损害赔偿范围,不能混同于权利人对该种用益物权的实际投入,侵害探矿权应补偿或赔偿其相应的财产价值;137号文强调的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职责,不宜直接作为处理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纠纷的依据;双方在诉讼期间就压覆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书》...
探矿权作为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本身具有财产价值;对于探矿权的损害赔偿范围,不能混同于权利人对该种用益物权的实际投入,侵害探矿权应补偿或赔偿其相应的财产价值;137号文强调的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管理职责,不宜直接作为处理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纠纷的依据;双方在诉讼期间就压覆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