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在2002.01.07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文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2.01.07 实...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
【发文号】法函〔2002〕3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此文章仅供VIP会员浏览,请登陆在线数据库浏览全文 在线数据库收录60万篇法律法规、裁判文书,可提供全文检索等多种组合检索方式,同时...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研究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精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
十一、关于既有规定的适用 会议认为,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
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出问题答复如下: 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二、关于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为确保此类案件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及《纪要》有关规定精神涉及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良债权已经剥离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法函[2002]3 号 颁布日期�20020107 实施日期�20020107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你们于 2001 年 10 月 15 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 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