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九条十六、第二审程序 2015-0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5〕5号 内容: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此法规有错误,请您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并非直接给出的具体法条内容,但根据提供的法律依据,可以对该解释的相关内容进行概述和解释。 解释的性质与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