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九条十六、第二审程序 2015-0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5〕5号 内容: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此法规有错误,请您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