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 - 法师旋旋子于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该规定虽然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不符,但从实际情况看,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同于被...
具体解释如下: 一、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二、法条解读 适用情形:本条适用于未办理营业执...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后续精彩内容,上QQ阅读APP免费读 上QQ阅读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登录订阅本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后续精彩内容,上QQ阅读APP免费读 上QQ阅读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登录订阅本章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2010-09-14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0〕12号 废止日期:2021-01-01 废止说明: 内容: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如果此法规有错误,请您纠正。请点击此处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A.
用人单位通过“逆向派遣”来减轻作为用人单位的支付合法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是徒劳的,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已经得到体现。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法律咨询#法律#昆明律师#...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后续精彩内容,上QQ阅读APP免费读 上QQ阅读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登录订阅本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后续精彩内容,上QQ阅读APP免费读 上QQ阅读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登录订阅本章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