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法发[2010]54号 【施行日期】2010.12.06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 (法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法官行为规范》...
第4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2010修订)[接上页] (三) 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第四十条 在调解过程中与当事人接触 (一) 应当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二)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三) 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应当保持...
第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2010修订)[接上页] (四) 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论证。 第五十三条 法律条文的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 (法发〔20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法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