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院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立 案庭负责。 距案件审限届满前十日,立案庭应当向有关审判庭发出 提示。 对超过审限的案件实行按月通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 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 行)》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01.11.05 施行日期 2002.01.01 文号 法〔2001〕164号 主题类别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1.11.05 【文号】法〔2001〕164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1.11.05 【文号】法〔2001〕164号 【施行日期】2002.01.0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